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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影印說明

1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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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
  • (一)一般人尤其是學校的學生,對於教科書的影印,大概都有幾個不太瞭解的疑問,例如學生可否影印教科書在學校上課使用?影印教科書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如果可以影印,可不可以印全部?不能印全部的話,可以印多少?
  • (二)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依照以下這些規定影印教科書,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3.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4.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5. 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貳、非法影印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一)影印是重製的方法之一,未經授權影印教科書,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時,就是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侵權行為。
(二)非法影印教科書時,學生如果交由影印店代為影印,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為業的營利單位,不管影印多少份,金額是多少,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都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如果學生自己從事非法影印教科書的行為,要負民事責任,如果權利人進行告訴,也有刑事責任。對於學生非法影印的行為,提供影印機的圖書館或自助影印店如果知情的話,有可能成為侵害重製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在這種情形下,當然也免不掉要負民、刑事責任。
參、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
(一)大專院校的教科書比起中小學的教科書來說,確實相當昂貴,就像大學的學雜費比中小學高很多一樣。可是不能用書價昂貴做理由,主張「重製無罪,盜版有理」而理所當然的非法影印,侵害著作人的權利,否則結果還是要自己負擔法律責任。
(二)要解決教科書的使用問題或許可以嘗試採用下列的幾個方法處理:
  1. 教授及早指定要用的教科書:
  2. 學校和教授配合,對於所要開的課程和預定使用的教科書或教材提早公布,如果是外文書,書商可以有足夠時間從國外採購進口,學校也可以統計學生的需求量,跟書商議定比較優惠的價格。
  3. 建立二手書市場或流通管道:
  4. 學生畢業以後,有時不會再使用教科書了,學校或書商或許可以幫助學生建立二手書的市場或流通管道,減省學生購買教科書的成本。這在外國大專院校,相當普遍。
  5. 學校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
  6. 許多英文教科書都附記有授權影印的價額,註明印一頁多少錢,學校可以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與出版商或著作權人接洽建立付費影印的機制,學生需要影印時,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即可依影印的頁數付錢由學校代收,再轉付給出版商或著作權人,形成合法授權影印的制度,著作權人也可以多一筆收入,雙方互蒙其利。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二)圖書館篇
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許多圖書館都會在自助影印機旁或影印機上張貼「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著作權警語,相信許多圖書館員及學生都有共同的疑問,就是「是不是只要沒有影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如果將一本書分成3次或是更多次影印,是不是也是合法的?」
首先要澄清的概念,是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在圖書館內的影印,只要沒有超過特定著作的三分之一,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圖書館內影印的依據可能有二,一是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二是第51條規定。在第48條第1款的情形,就單本的期刊或是研討會的論文集,僅限於其中的一篇,若是影印第二篇的情形,就顯然超出第48條第1款的合理使用範圍,更不用說是影印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的三分之一;就其他著作的部分,像是書籍的情形,一般而言,三分之一顯然超出著作權人的預期,一般而言,學術期刊至少須有4篇專論再加上一些評論或書籍介紹或評介,商業性期的期刊則收錄文章篇數較多,至少有20篇以上,若是參考期刊影印的比例,影印書籍的5%至10%,應該是本款規定比較安全的合理範圍。
至於著作權法第51條有關於私人重製的規定,僅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雖然沒有如第48條第1款規定那麼明確,國內確實也有司法實務判決認定若是消費者合法購買音樂CD,自行利用家中的燒錄機重製一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但這樣的判決,並不代表個人利用圖書館中的影印機,重製書籍的全部或是三分之一,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圖書館的館藏著作,讀者個人並未有購買行為,無論重製書籍的全部或三分之一,均已達到會影響該書籍在市場上銷售的情形,筆者個人認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若就特定書籍有影印三分之一的需求,應以自行購買或直接向圖書館借閱即可,不應以影印的方式處理。
無論合理使用範圍如何,分次的影印行為能否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責任?例如,如果每次印5%是合理使用,若同一本書分成20或25次影印,每次影印都是合理使用,就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這樣想法恐怕是相當多學生共同的想像,過去筆者在圖書館所附設的影印室中,亦曾聽聞學生與服務人員間類似的對話。然而,由法律的角度來觀察,我們會將基於同一目的而分次完成的行為,當作是「一個行為」。也就是說,即使是分成20次完成影印一本書的行為,因為其目的是為了影印完整的一本書,所以,法律上會認為是分為多次進行的「一個行為」,所以,我們也會用影印整本書的行為,去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承接先前的討論,若是為了影印整本書的目的而分多次影印,因為影印整本書並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整個分次影印的行為,也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
至於著作權法是否有明確的影印比例規定?目前沒有。我國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雖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但並沒有像美國有透過權利人團體與圖書館界達成所謂的CONTU Guideline的合理使用參考基準;因此,究竟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及第51條規定,讀者在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時,具體的數量或是比例為何,還有相當的爭議,但觀察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實務,三分之一應該並不是一個適當的判斷標準,這或許是在過去有部分國家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仲介團體)收取「重製」的權利金時,對於圖書館所設的限制(這是在有授權的狀況下的限制,並非合理使用),而為國內所沿用,事實上,若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根本不需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簽約支付權利金,圖書館所支付的權利金,乃是在處理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但未達著作三分之一的部分,可能國內在當時不是很清楚國外運作的情形,產生部分的誤解。
由於圖書館乃是許多民眾最初接觸著作權觀念的地方,建議為避免造成著作權概念的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未來圖書館在提供著作權的警語時,可以直接標示「請尊重著作權.勿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或類似字樣,並於讀者有類似問題時,予以適當的回覆,這樣圖書館也不用擔心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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