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民國87年3月圖書暨資訊處訂定
民國95年6月計算機指導委員會會議修訂
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民國106年4月27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 宗旨: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電腦教室設置目的在於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及教學環境。為使電腦教室能有效運用並妥善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 ||
第2條 | 開放對象: |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生。 | ||
二、 | 奉准開授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本校各系所單位、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 | ||
第3條 | 開放時間: | ||
一、 | 學期間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20分至晚上10時50分。 | ||
二、 | 寒暑假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20分至下午4時50分。 | ||
三、 | 國定假日、校定假日及星期六日不開放。 | ||
四、 | 每學期實習排課時間詳見電腦教室公佈欄。 | ||
五、 | 除排定實習及定期維護外,其餘時間列為自由使用時間。 | ||
六、 | 因其他事故預知停機時,本處將先行公告。 | ||
第4條 | 借用辦法: | ||
一、 | 僅於開放時間提供借用。 | ||
二、 | 校內每學期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正式排定之電腦課程列為優先借用。 | ||
三、 | 本校單位對校內教職員工生舉辦活動之臨時借用免收費,兩天前上網提出申請由本圖資處管理人員審核即可。 | ||
四、 | 本校單位舉辦活動有收費者,須於活動兩週前填寫申請表格,由圖資處核可,依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表」至出納組繳費,並檢附收據影印本始能生效。 | ||
五、 | 校外單位必須三週前檢附有關資料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依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公共場地及設施管理借用要點與收費標準表」辦理與繳費,並檢附收據影印本始能生效。 | ||
六、 |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或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違背政府法令或學校規定者,本處有權立即停止借用,情節嚴重者並報請校方處理,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 ||
七、 | 使用教室時,應遵守電腦教室使用規定。 | ||
八、 |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處管理人員之說明處理之。 | ||
第5條 | 教學軟體安裝辦法: | ||
一、 | 需有合法正版軟體且版權數量足夠,始可安裝於本處電腦教室。 | ||
二、 | 臨時借用電腦教室僅能使用現有已安裝之電腦軟體,不得安裝新軟體,如需安裝請於一週前提出申請,取得圖資處之同意。 | ||
三、 | 每學期排於電腦教室之課程,如有安裝新軟體需求,請於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教室排定前先洽請本處管理人員處理。 | ||
四、 | 電腦教室開學上課期間不再安裝新軟體,僅於寒暑假期間統一安裝準備上課所需之教學軟體。 | ||
第6條 | 使用規定: | ||
一、 | 學生一律憑學生證進入圖資處電腦教室使用設備。 | ||
二、 | 排定實習課時間,逾時廿分鐘未到達上課者,視為放棄使用權利。 | ||
三、 | 不得以本處設備抄錄或列印未取得使用許可之著作物,否則其法定責任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 ||
四、 | 使用電腦教室應注意事項: | ||
(一) | 禁止玩電腦遊戲、禁止瀏覽色情網站、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 | ||
(二) | 不得攜帶具危險性,污染性、或高度聲響之物品。 | ||
(三) | 任何設備機件,皆不得分解、調整、移動、或破壞,若有損毀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 ||
(四) | 不得吸煙、飲食、喧嘩、或影響他人實習。 | ||
(五) | 不得使用經標示為上課老師專用之電腦及周邊設備。 | ||
(六) | 違規之使用者,若情節重大或其行為足以侵害他人使用電腦之權利時,即刻停止其使用電腦之權利,並送學校議處。 | ||
(七) | 使用期間,須保持桌椅、地板、及週邊環境之整齊。 | ||
第7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